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不设城乡差别
来源:安徽教育网 时间:2008-03-04 点击量:664 次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不设城乡差别
目前我省中小学各校校舍生均面积,体育场地生均面积,生均仪器设备等存在差距。为此,省教育厅出台新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园面积、设施标准、班额设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新《办学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新《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作出明确规定。
(1)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
(2)学校规模和班额:农村小学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中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区小学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3)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近期指标为:小学不低于
(4)对学校实验室、现代教育装备、图书及教学软件、音乐、美术、体育教学器材配置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新《标准》有如下特点:
1、均衡发展性 原来的标准分为“城市、县城、农村”三个类别,根据不同标准建设的学校也就拥有不同等级的教学资源。新《标准》将原有的三个标准统一成一个,不再分等级,也没有城乡差别。目的是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同一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相同标准,进而促进全省城乡、地区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大体均衡,让所有中小学生都享受到基本相同的学习条件。这是本标准的显著特征。
2、适度超前性 1987年的标准立足于维持中小学的生存,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它的时间坐标主要是“当前”;新《标准》则是为中小学创造适宜在现代教育理念下可持续发展的物质环境,它的时间尺度主要指向“未来”。所以,新标准既体现现代化办学条件的未来发展趋势,又切合安徽的现实条件,考虑能够承受得起,又需要作出一定努力才能达到要求,是现实与未来、实际与可能、静态与动态的结合,具有适度超前性。
3、整体系统性 本《标准》不仅对学校办学硬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涉及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系统,具有整体系统性特征。
相关链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