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宣城市人才编制网 时间:2008-02-18 点击量:4681 次
宣城市 市委组织部
宣城市 人 事 局
宣人发〔2008〕5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 宣城市人事局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年度 绩效 考核 暂行办法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市委办、市人大办、
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考核工作,加强效能建设,促进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和《宣城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考核是指对除担任单位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对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原则
(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三)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考核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运用现代评价模式、机制和手段创新考核方式方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以工作人员的职位(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对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廉洁守纪情况的考核。考核标准根据职位(岗位)特点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对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采取绩效考评的方式,每年进行若干次的平时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依法办事、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意识、廉政建设以及出勤情况等,考核方式由考核单位按照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工作人员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受警告处分的;
(二)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
(三)不按规定完成调学、培训任务或培训期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
(五)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效能监察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况的。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一条 优秀比例
(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优秀比例增加5%,但增加后本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20%。
1、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2、上年度效能建设或政风建设先进单位;
3、当年内受到同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或综合性工作被上级评为先进集体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优秀比例减少5%。
1、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处于末位的;
2、在效能建设和政风建设测评评议中列入重点评议对象的;
3、单位主要领导年度内被效能告诫的。
(四)考核人数在5人及其以下的单位,由考核工作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总的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解决。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委员会由本单位领导成员、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同意见的申请。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实绩,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召开述职评议会,组织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参会人员根据被考核人述职情况,对照考核细则进行定量测评。
有条件的单位可邀请服务对象参加测评。
(三)主管领导根据个人总结、平时考核记录和测评等情况,对被考核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四)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的,由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七)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将本单位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考核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工作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倾斜。
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优先考虑;管理岗位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由单位领导成员或考核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不增加薪级工资。
3、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年内不得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考核为不合格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人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两年内不得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
第五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人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选派到基层锻炼或抽调参加有关中心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另行规定。
军队当年转业的人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因其他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三)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四)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是公务员的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次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