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教师进修学校

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管理办法

来源:转载   时间:2006-04-07    点击量:3226 次  

 

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并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体育方针,积极培养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意识和习惯,全面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在学生较好完成文化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体育专项技术基础训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条  设置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要根据大、中(高中、初中)、小学“一条龙”的青少年训练体系要求,在项目设置上,中(高中、初中)、小学要有衔接。申请设置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的学校必须是体育工作基础好、传统项目成绩突出的省、市级示范中学或具备条件的初级中学,在项目衔接上必须有两所以上同一项目的下一级学校与其对口。

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经当地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认定,报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共同审批命名。

    第四条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和体育部门组成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共同负责研究制定本地体育特色学校(班)工作计划、招生政策和教学、训练管理措施等,对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的项目衔接,招生,生源输送,师资,经费和场地设施等问题进行统筹安排。

    第六条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要建立主管校长牵头,由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后勤、体育、医务工作等有关人员参加的领导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要将体育特色学校(班)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和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第七条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要按国家规定配齐体育教师,其中有相应数量的政治素质好、专项业务水平较高并具有较丰富的运动训练经验的专职体育教师(教练)。学校关心体育教师,在进修、学习、工作量计算等方面与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或适当予以倾斜。

    第八条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的体育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体育器材配备的标准,根据开展的特色项目配有能够满足教学、专项训练和比赛要求的场馆器材设施及科研设备。有相应规模的食堂、宿舍、浴室等后勤保障设施。

    第九条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列支,其比例不低于已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总量的2%。学校要保证开展体育特色项目所必需的训练、竞赛等专项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要有计划地开展年度招收在体育专项方面具备一定基础和发展潜能的体育特长生工作,每年招收体育特长生力争不少于当年学校招生计划的5%比例,一般不少于30-50人,确保体育特长生一定的数量。

    第十一条  体育特长生的招收,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的体育特长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符合《中小学生守则》要求,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应届小学、初中毕业生。

    二、专项成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项目:小学阶段运动成绩达到或接近少年级运动员等级标准;初中阶段运动成绩达到或接近二级运动员等级标准。

      2.集体项目:小学阶段获得区县级正式体育竞赛前三

名,市级以上正式体育竞赛前六名;初中阶段获得市级以上正式体育竞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3.对未获得上述竞赛成绩,但运动水平较高、确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可实行特材特招。

    三、要确保体育特长生入学的文化课学习要求。对于特殊体育人才,经测试可采取免试或适当降低文化课考试成绩要求录取入学。

    四、体育专项特色学校接收拟作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转学、插班学生,必须经过考核,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五、可跨市、县(市、区)招收体育特长生。

    六、体育专项特色学校招收的体育特长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录取,并纳入统一的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入校体育特长生的基本情况填入《安徽省体育特色学校(班)特长生档案卡》,报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体育特长生的学习和训练管理由学校负责,当地体育部门可选派优秀教练员指导或担任学校的课余训练工作。体育专项特色学校要严格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文化学习及运动成绩进行全面考核,如品德操行不合格,或语文、数学、政治、外语四门课程中有两门不及格,或入学后不坚持正常训练的,应及时调整。在保证大多数学生完成正常学习任务的前提下,个别学生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一年,这类学生比例不应超过受训学生的20%

学校要建立体育特长生学籍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应积极向省内各级运动队和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输送优秀体育人才,确保优秀体育人才不流失。

达到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的体育特长生,报考省内高等学校,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招生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省内跨市招收的体育特长生参加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全省青少年常规比赛和省运动会比赛实行双向计牌计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对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给予经费补助;各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的补助;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多渠道的社会支持。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将制定《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考核评估细则》,每两年考核评估一次,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学校限期整改或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